你访问的主要目的地必须是荷兰。(除签证上特别注明外)由申根国家签发的签证均可在各申根国家之间自由出入:奥地利,比利时,捷克,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冰岛,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挪威,荷兰,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和瑞典。
签证的申请必须由本人亲自到使馆递交。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因公普通护照持有者的申请人须由外交部统一递送(须有外交部照会)。
签证费用相当于60欧元,该费用须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在递交签证申请时缴纳,汇率根据使领馆公布的汇率为准,该费用一经缴纳不可退还。
只审阅完整材料的签证申请。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申请人会收到所缺材料的清单以及补充材料的最后期限。如果申请材料不能补充完整,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递交的申请材料是完整的,3个工作日之后可以领取签证结果。
如果申请人不能亲自到使领馆领取签证结果,可委托他人,但被委托人须提供签证领取单原件以及申请人签写的委托书。
如果签证申请被批准,申请人领取签发签证的护照。
如果需要补充材料,申请人可以选择拿走护照或将护照留在使馆,申请人也会收到所缺材料的清单以及补充材料的最后期限。如果申请材料不能补充完整,申请将被拒绝。
如果签证的申请被拒绝,申请人领取护照和官方的拒签函,如果申请人对拒签的结果有异议,可以选择重新申请或者上诉,上诉信息参见拒签函。
如果申请须发送至荷兰相关部门进行审批,申请人可以选择拿走护照或将护照留在使馆,在使领馆得到结果之后,使领馆会联系申请人(通常这样情况的受理时间是2至4周,最长受理时间不超过3个月)。
获得签证并不意味着持有人有进入申根国家的权力。申请人确保保留一套申请签证时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复印件,因为移民官员有可能要求你出示除了有效护照,签证,旅行保险之外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在申根国家停留的时间仅限于签证上显示的天数,无论签证的有效期限是多久,以签证上标明的有效停留天数为最长停留时间,如果签证标明的是多次出入境,签证上标明的有效停留天数应为签证有效时间内持有者于申根国家停留的总天数。如果签证持有者经常往返申根国家,于6个月之内,持有者在申根国家停留的总天数不能超出90天。如果非法滞留于申根国家,那么该行为人将面临2年之内禁止进入申根国家的制裁。如果根据实际情况,任何人于6个月之内需要在申根国家停留90天以上,该人必须办理临时居留许可(MVV)。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居民,不论护照或户口的签发地,可按照实际居住和工作情况到荷兰驻北京大使馆,或驻上海/广州总领事馆申请。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可以在荷兰驻香港特别行政区总领事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