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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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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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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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州路415号 静安公安分局接待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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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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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一~周六8:3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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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机构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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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88800*38366或38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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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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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静安区常住户口居民,法定不准出境人员除外。
2、持照人护照有效期不满6个月之内的。但前往国家颁发签证时要求护照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申请人须提交相关证明,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方可予以换发。
3、护照签证页用完;
4、护照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
5、持照人出生地、姓名等项目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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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所需手续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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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背景为白色)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境)申请表》,并提交相同规格照片1张。
2、提交本市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提交原护照资料页、签发页的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4、如系变更项目要求换照的,提供相应户籍证明。
5、如另有加注信息,请提供相应证明。
6、下列(特定身份)人员还需提交单位意见:
⑴ 在职和退(离)休的市管干部;
⑵ 各级机关包括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中处级领导干部;
⑶ 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安全、商业秘密以及金融、财税、科研、教学等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重点岗位工作人员;
⑷ 参照以上规定的在沪中央直属单位、外省市自治区驻沪单位的工作人员。
注:▲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不满16周岁或70周岁以上的申请人,可委托代办(代办人须提交身份证)
▲原有护照延期申请,一律作护照换发加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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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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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初审合格后,将申请材料移送市出入境管理局有关部门审批、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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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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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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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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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护照200元/本;加注20元/项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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