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护照法》规定,2007年1月1日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换发新护照。
(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2、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迁入北京前,已在外地办理过护照的人员,护照尚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户口迁入北京后,符合护照换发条件的,可以换发北京签发的护照。申请人除提交与首次申领护照相同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经与原签发地公安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后方可签发新护照。
4、持我外交部驻外使领馆签发护照的人员,护照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如需换发,户籍在本市的申请人,除按照本市居民首次申领护照所提交的材料外,还要提交原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申请换发护照的,申请人须提交原普通护照、定居国外的证明以及北京市公安机关出具的暂住证明及复印件。
6、换发护照及护照失效重新申请的,除提交北京市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原护照及复印件。
7、换发护照申请受理后,原护照当即剪角作废退还本人。
出国留学网提醒您,2007年1月1日后护照不再办理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