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外国人入境后,因非外交、公务事由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可以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以及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二)申请机构
外国人应当向停留居留地的地级市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或受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委托的县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签证证件。
(三)申请方式
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延期、换发、补发以及停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1、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
2、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
3、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交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应当由本人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属于国家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的专门人才以及具有前款第一项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四)申请手续
外国人申请签证证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有关询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需要向邀请单位(个人)核实有关情况的,相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申请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无正当理由未根据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通知在约定时间内接受面谈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依法不予签发签证证件。
(五)受理回执
对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签证证件申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签证和停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居留证件申请的受理回执有效期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被收存的,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居留;具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临时取回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但应当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交还,以不影响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签证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