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照的种类和颁发的范围
护照是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旅行、居留的合法身份件和国籍的重要证明。护照一般只发给16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下的随其父母同时使用一本护照,必要时可单独发给。
护照有两类、四种:一类是因私普通护照,由公安部授权的机关颁发。一类是因公护照,由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颁发。因公护照有三种:
(1)外交护照。在地方上,主要发给担任现职的省级正副职人员及省外办正、副主任。
(2)公务护照。在地方上,主要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派出的代表团成员和工作人员;各级政府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工会、共青团、妇联、青联、友协、外交学会、文联、科技协会、侨联、贸促会、红十字会、中国福利会、各民主党派派出参加国际会议或应邀进行友好访问的人员。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持公务护照出国的其他人员。
(3)因公普通护照。主要发给各企业单位从事经济、贸易等活动的人员;参加各种非政府间国际学术组织和国外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会议的人员,及参加中外学术团体、教育机构间互访的人员;根据协议、合同被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或进行合作研究、讲学、任教和工作的人员;被派往国外实习、接受培训、监造和检验等人员;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各级管理人员、职员和工人;出国演出或出国举办展览人员;颁发护照机关认为需要持因公普通护照出国的人员。上述颁发对象的分类随国际情况变化会有些调整。
在国内,因公务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外交部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颁发;因私事出境的中国公民持用的护照,由公安部或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颁发。在国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受理颁发护照事宜。
向因公出国人员颁发何种护照,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参照国际惯例和通常做法;二是根据我国(境)内人员的实际对外身份及所从事活动的性质。如按规定应发因公普通护照而改发公务护照,或应发公务护照而改发外交护照时,须先商外交部决定。反之,如可持外交护照者欲改持公务护照或因公普通护照,或持公务护照者欲改持因公普通护照,可由发证机关自行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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