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申根签证者(只要签证上没有其他加注)有权前往所有“申根国家”:
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和西班牙。
主管使馆:主要旅行目的地所在国使馆
申请签证:
签证申请必须由本人亲自提交。16岁以下和60岁以上者可委托自己信任的人提交申请。
请事先星期一至星期五10:00-11:00打电话约定时间。电话号码:(010)6532-5560
德国使馆的接待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08:30至11:30;
领取护照时间:星期一 至星期四15:30至16:30,星期五12:45至13:30。
签证申请的审理时间一般为2至5个工作日。
所需材料:
两份申请表(须认真填写并各贴上一张照片)
护照(其有效期在签证到期后仍不少于90天)
邀请信(写明逗留期限和目的)
承担旅行费用证明或邀请人的经济担保书(邀请人须根据德国外国人管理法第84条 承担全部生活费用)。签字须经德国官方机构或公证员公证。
经济担保书表格 应由德方邀请人在本使馆或德国的外国人管理局领取并填写。
医疗保险证明
邀请人的护照(含居留许可)复印件(如邀请人不是德国人))
亲属关系证明,须有原件或公证书证明(本条只适用于探亲)
不与父母同行的儿童,须交经公证的父母/监护人同意单独旅行的声明
申请人单位出具的关于未解雇、收入情况和准假的证明, 使馆可以要求提供额外材料, 也有权要求提供经翻译的材料
签证费:签证费为40马克至70马克,按当时汇率用人民币支付。
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四个有固定辖区的签证事务机构:
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主管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居民的签证事务,地址: 上海市永福路181号,邮编:200031,电话:(021)6433-6951/52/53,传真:(021)6471-4448
在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住或常住的申请者 则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驻广州总领馆申请签证。地址:广州市沙面北街103号, 邮编:510130,电话:(020)8192-2566,传真:(020)8192-2599
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电话:(00852)2105-8777,传真:(00852)2105-8788
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它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其它德国驻外机构只能在特殊情况下
并得到德国驻北京大使馆或德国驻上海或广州总领事馆授权后方可向常住中国的中国公民签发签证。如离华前已确定前往德国,就不得按特别情况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