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学签证原则上只能通过留德人员审核部申请。
只有能提供下列材料的签证申请者才能作为例外得到使馆的直接审理。
1)三份认真填写的申请表(RK1200),贴上近期的证件照。
2)有效的护照。
3)德国大学的无条件(bedingungsloser Zulassungsbescheid)录取通知书(入学申请证明即Bewerberbestatigung不行)。
4)具有在德国上大学的资格证明,即最高学历证明(大学毕业证书,如大学尚未毕业,出示高考成绩单和大学在读证明)。
5)留学期间的资金费用证明,可采取下列方式:
a)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银行帐户上存有一学年至少为6,000欧元的证明,附加限制性条款:每月取款不得超过500欧元,帐户上冻结1,600欧元,这笔款项只有在外国人管理局同意的情况下才能提取。这种帐户也可在德国某一银行驻北京办事处开设。之后的经费来源必须通过有说服力的相应材料来说明。
b)由一位居住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人出具的不限金额数的经济担保书或不可撤回的银行担保,此担保须覆盖外国人管理法第83和84条中提到的费用(交通和其它旅费,管理费,必要的官方陪同费,用于维持生活的公共资金,包括提供住房和可能需要的医疗和护理等费用)。
c)获奖学金证明
所有材料须交一份原件和两份复印件,材料不全的申请不能受理。使馆和德国主管机构可以要求提供其他材料。
费用和预约时间:
签证申请必须由本人按预约时间递交大使馆,申请者可通过电话(010)65321925于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1:30及星期一至星期四下午13:30至16:30预约。
每份签证费为25欧元,签证费以人民币支付。
注意:除签证费外,签证处的所有公务活动、申请表和申请签证须知及预约均免费。
一旦对您的申请作出决定,大使馆会立即按您留下的地址将护照邮寄给您(为避免经第三者送达而出现问题,请留下自己的地址和电话)大使馆请您不查询审理情况。
签证申请须最迟在德国大学开学前交到使馆。迟交的签证申请在通常情况下不能得到及时地处理。
德国驻外签证主管机构: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四个签证事务方面有固定辖区的代表机构:
1)安徽、江苏、浙江省和上海市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上海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上海市吴江路188号静安新时代大厦14层,邮编:200041,电话:(021)62171520,传真:(021)62180004
2)福建、广东、海南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广州市环市路339号,广东国际大酒店19楼,邮编:510098,电话:(020)83306533,传真:(020)83317033
3)香港和澳门居民或常住人员只能在德国驻香港总领事馆申请签证。地址:香港中区金钟道95号统一中心21字楼(United Centre, 21st. Floor; 95 Queensway-Central,Hongkong)电话:(00852)21058777,传真:(00852)21058788
4)德国驻北京大使馆主管中国其他地区居民的签证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