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申请手续:
(1) 自1996年12月20日开始,日本法务省修正入境条例,申请学生签证时不再需要日本有保证人,但仍有不少学校在收生时或在日本租屋时,是需要申请人在日本有监护人或经济担保人。
(2) 学生签证一般均由日本的代理人在日本申请。
所谓代理人包括:
申请人就读之日本学校;
给予申请人奖学金或负担申请人在日居留期间一切经费之机构;
负担申请人在日居留期间一切经费之日本居民;
与申请人为亲属关系之日本居民;
签证所需文件:申请书
六个月以内近照两张 (4cm×3cm);
入学许可书;
学历及履历,连同最终学历证明(毕业证书或学校发出之证书);
留学理由书(详细说明赴日理由和修读课程内容);
留学期间一切费用的支付能力,例如获取经费的方法、数额;如并非由申请人自己负担,则需提交经济来源资料,支付人与申请人之关系、支付理由及其存款证明等,报读日语学校以外的专修学校或大学者需提交日语能力证明;例如能检2级或以上程度,曾学习日语6个月至一年程度等;
申请人于完成学业後之去向计划书;
提交文件若为外国语需附日文翻译本;
日本入国管理局审查完毕後,一旦批准便会发给「在留资格认定证明 书」或「事前审查终了济证明书」,取得该等证明书后,便可携同下列文件往日本驻港总领事馆办理签证的发给,需时原则上为两个工作天,申请文件包括证明书的正本及副本、签证申请书连近照各两张、旅行证件。
签证审查一般由文件递交起开始计算,约需三个月或以上时间,连同办理入学手续需时,故应提早准备,建议于半年开始进行为上。
由于保证人制度的废除,签证虽然基本上仍经由学校申请,但校方不能藉词收取保证金,若申请人委托其他代理人代办签证,则请代理人亲往日本入国管理局查询详情,由於保证人制度已取消,申请人的经济证明更形重要,因每一个案会各有不同,故此亦难以统一,并没有明文规定数额。但原则上需证明有能力支付学费、生活费和杂费。